江东地方税务局
关于认定非正常户的公告
甬东地税公告[2008]第17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宁波市江东丝发缘时尚发型工作室”等42家单位(具体名单附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江东地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公告,责令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东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对逾期不改正者,江东地方税务局将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并认定为非正常户,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
2008年10月6日
0809非正常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