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东地税通过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栏、滚动电子显示屏、税收管理员进楼宇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务院近期出台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条件和对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意味着小微企业在实行20%优惠税率的同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标准由3万提高到6万。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其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