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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提示

发布日期:2010-08-02浏览次数:字号:[ ]

各有关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10年8月1日开始,全市范围内所有纳税人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局直属分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范围仍按甬地税征【2004】282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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