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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建议

发布日期:2010-02-03浏览次数:字号:[ ]
    宁波市自2003年12月18日在餐饮业、娱乐业实施普通发票有奖管理以来,消费者对发票的关注度和索取发票的积极性普遍提高,为税务机关不断加强征管创造了有利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然而,在有奖发票兑奖过程中发现有纳税人转让、转借发票问题,主要表现为发票购票单位和发票上所印发票章或财务章上单位名称不一致。此问题成为强有力的有奖发票管理系统的“软肋”:
    1、发票购票单位和发票上所印发票章或财务章上单位名称应一致。而前来兑奖的消费者对此并不知情或并不重视,因有奖发票宣传册上对此并无特别说明。
    2、在税易07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并无发票开具单位和发票上印章名称应保持一致的相关控制。系统只要求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密码、中奖金额符合即可兑奖。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宣传。在现行有奖发票宣传的基础上,增加宣传内容。税务机关应明确发票购票单位和发票上所印发票章或财务章上单位名称不一致情况下不得兑奖,让广大消费者和纳税人知晓。消费者若发现不一致情况可拒绝受票或举报。
    2、在税易07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控制。在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密码、中奖金额后,若该发票中奖,系统应先显示该发票的相关信息包括开具单位等,由税务机关兑奖人员核对无误后再按确认按钮同意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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