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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提示

发布日期:2010-02-20浏览次数:字号:[ ]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有关规定:

  1、已预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无论盈亏都应按年度申请资格认定。有关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向税源科提出小型微利企业的资格核实申请。凡是2009年度最终核准为小型微利企业,可在2010年度预缴中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

  2、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当年新增暂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查帐征收纳税人,在预缴时,如果当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可把其当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各项要求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审批的财产损失,请在2月底之前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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