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提退税款的审批手续,加强对纳税人提退税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提退税款的范围
1、由于征收工作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多征、误征税款退税的。
2、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工作疏忽,计算错误造成多缴、误缴税款退税的。
3、属于税收政策规定,经批准的减免退税。
4、征收过程中形成的汇算清缴退税、结算退税、调整政策和调整税率退税的。
5、其他符合规定的退税。
二、提退税款程序
1、纳税人申请:由纳税人向我局税源科或征管科提出退税申请。属于门征开票退税及契税中心代征的个人所得税退税的,应向征管科提请退税;其余范围的退税均应向税源科提请退税。申请退税时需填写“税收收入退还申请书”并附原缴款书复印件;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申请减免退税的需另附减免批文;汇算、结算清缴退税的需另附带审计报告及有关报表等资料。
2、审核:各相关科室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核实退税原因及金额,经审核无误后在退还申请书上签字予以确认,交计会科。
3、办理:计会科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经确认无误后,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办理相关退库事宜。
三、退税期限
根据《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附件:退税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