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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提示

发布日期:2009-12-31浏览次数:字号:[ ]

  一、关于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通知

  2009年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工作即将开始。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含外籍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无论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扣,或是已自行申报纳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请广大纳税人根据2009年收入情况,对照附件中的具体申报表格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密切关注我局的后续通知。依法及时地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我局也将为大家的申报尽可能地提供便利。

  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商业的应税所得率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为4%。

  三、当年新办查帐征收企业需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请在2010年2月底向税源科提出小型微利企业的资格申请。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1、《----年度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

  2、12月份工资单

  3、12月份的资产负债表

  4、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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